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現對您投訴的問題回復如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湖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號)已有明確規定,第十六條:“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建設項目的開發人、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電信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電信設施”,第十八條:“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開放建筑規劃用地紅線內已有的通信設備間、電信間、管道和線纜等設施,為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法收取費用”,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