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14348/2018-03917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公安、安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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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政府令第291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長:周先旺
2018年12月27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函〔2018〕52號)和有關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決定對《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73號)等11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40號)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11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對《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73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條;
2.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武漢市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對《武漢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2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對《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3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十一條。
(四)對《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13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憑相關證明”。
(五)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14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
(六)對《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16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及專戶管理銀行開戶證明”;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七)對《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2.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中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和第(八)項。
(八)對《武漢市機動車安全技術和環保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45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持下列資料”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九)對《武漢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56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
(十)對《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71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二款。
(十一)對《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令279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2.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產品合格證或者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第(三)項中的“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第(四)項中的“車輛為企業所有的還應當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車輛為個人所有的還應當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五)項;
3.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此外,對上述市政府規章的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廢止《武漢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40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73號)等11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武漢市政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原索要單位 |
1 |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 申請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批 | 園林和林業部門 |
2 | 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 申請辦理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待遇核算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3 | 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 | 申請生育保險就醫登記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4 | 死亡醫學證明(居民殯葬證) | 申請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 民政部門 |
5 | 免除基本殯葬費用對象登記表 | 申請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 民政部門 |
6 | 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 申請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 民政部門 |
7 | 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文件 | 申請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 民政部門 |
8 | 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文件 | 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 民政部門 |
9 | 醫療設施配套情況和衛生技術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或者出具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服務的證明 | 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 民政部門 |
10 | 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 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 民政部門 |
11 | 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 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 民政部門 |
12 | 相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發生突發事件的認定材料 | 申請臨時救助 | 民政部門 |
13 | 持有社會救助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三無”人員(系指由民政部門收養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公民)供養證、兒童福利證等證件 | 申請臨時救助 | 民政部門 |
14 | 家庭住房租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住房證明材料 |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15 |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16 | 屬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須出具《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屬于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的,須出具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17 | 收入證明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18 | 住房情況證明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19 | 婚姻狀況證明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0 | 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證明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1 | 屬于殘疾人或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2 | 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營業執照) | 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3 | 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 | 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4 | 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 | 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5 | 專戶管理銀行開戶證明 | 申請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6 | 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 申請維修費用列支(組織代修)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7 | 業主委員會備案文件 |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
28 | 非違法建筑證明 | 申請報裝用水、用電、用氣 | 自來水公司 |
29 | 檢驗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 | 申請辦理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手續 | 環境保護部門 |
30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委托證書 | 申請辦理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手續 | 環境保護部門 |
31 | 機動車環保檢驗資格委托證書 | 申請辦理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手續 | 環境保護部門 |
32 | 計量認證證明文件 | 申請辦理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手續 | 環境保護部門 |
33 | 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合格證明文件 | 申請辦理電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手續 | 環境保護部門 |
34 | 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從業單位主要人員職業資格證明材料 | 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 交通運輸部門 |
35 | 產品合格證或者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登記 | 交通運輸部門 |
36 | 車輛登記證、行駛證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登記 | 交通運輸部門 |
37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登記 | 交通運輸部門 |
38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登記 | 交通運輸部門 |
39 | 平臺公司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證明材料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登記 | 交通運輸部門 |
40 | 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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